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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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V-KOOL商標勝訴聲明!

判例分享

V-KOOL品牌的擁有者『首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Solutia Singapore Pte. Ltd.』在民國102年6月25日,對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全統國際有限公司、及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創辦人王祥民一家四口等6名被告,針對其使用『V-KOOL』等商標的侵權行為,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經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作成判決,命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全統國際有限公司及全統隔熱紙有限公司創辦人王祥民一家四口等6名被告,不得使用『V-KOOL』作為商標,並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新台幣525萬元。最高法院並已於民國108年7月17日駁回王祥民等人之上訴。

最高法院判決的依據

1.侵權商標在「V-KOOL」下方,有加上一條橫線,或加上「Leader Products」 ,惟橫線或字體十分細小而不明顯,整體觀之,仍十分近似。

2.如該「V-KOOL」為全統公司自身之產品,理應耗費相當行銷廣告宣傳成本,惟78年至88年間,其從未行銷「V-KOOL」品牌隔熱紙,亦未申請該商標,顯不合常理。

3.證人王男為全統公司、全統國際公司之資深員工,固證稱82年至83年間,全統公司有使用「V-KOOL」商標云云,惟就該隔熱紙有無外銷或申請商標,該商品報價,是否由國外進口等,證詞內容則前後矛盾或稱不知,尚不足為有善意先使用該商標情事。

4.全統公司90年2月及91年6月之官方網頁資料,可知其銷售之「V-KOOL」商品,實際上係來自GMX公司之「V-KOOL」商品,且將之與自有之「USL」 品牌作比較,標榜自有品牌之優良,倘「V-KOOL」為全統公司之自有商標,自無自行比價並自我批評之理。

5.維固公司於102年開始使用金屬質感設計之「V-KOOL」商標,全統公司亦使用金屬質感設計。

最高法院認為全統公司刻意混淆系爭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之差別,以達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結果,顯非出於善意。最終駁回全統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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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判決書分享(請點我):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7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