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新北一名鄒姓富商於99年9月至103年2月間與一名康姓女子非婚生下三名子女,原配江女於106年10月申請全戶戶籍謄本時發現其配偶鄒男認領三名子女,才發現鄒男外遇,提告刑事妨害家庭,並附帶民事求償新台幣2.8億餘元,法院判決鄒男及康女應連帶賠償江女200萬元及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法定利息。
原配請求2.8億餘元的理由?
1.鄒男對外均以江女不孕為由,來正當化本件外遇,但江女於前次婚姻曾生下一名女兒,並無不孕,且鄒男未於江女罹患乳癌期間關心照護,卻趁機暗通款曲,造成江女家庭破碎,身心重創,宿疾乳癌復發難癒,因此增加醫療費用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
2.康女生下3 名非婚生子女,侵害江女將來可得繼承自鄒男之財產4 分之3 ,依鄒男所經營之公司出資額為美金1,200 萬元計算,江女應繼承財產受侵害金額為2 億7,792 萬元。
3.江女請求鄒男與康女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 萬元、每月醫療費用20萬元及2 億7,792 萬元。
法院判決的理由
1.江女主張因鄒男與康女外遇事實,造成江女宿疾復發難癒,但江女並未就此部分提出任何事證,此部分法院認為無理由。
2.繼承乃是被繼承人死亡才開始,鄒男目前健在,此繼承屬於期待權,並無既得權 (未來可能發生,不表示一定會發生) ,此部分目前沒有被侵害,所以也是無理由。
3.精神撫卹金依照實際加害的影響程度、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及其他各種情況來核定撫卹金的金額。鄒男為貿易公司負責人,月薪約為12.5萬,康女任職於科技公司,月薪約為6.5萬,法院認為江女要求1000萬撫卹金為過高,判鄒男與康女連帶賠償200萬元。
奘然顧問提醒您
繼承要被繼承人死亡後才會發生效力,沒辦法預先拋棄繼承權,也沒辦法期待未來可以繼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