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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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妻領光千萬存款 夫提告討錢敗訴

判例分享

台中一名林姓男子與江姓女子在大陸工作時認識而交往,因江女懷孕決定辭職返台,92年12月結婚登記並待產,林男曾同意江女得在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範圍內,得以使用林男之提款卡或網路銀行。
98年間林男發現台灣銀行與第一銀行中的存款,被江女陸續提領高達1026萬餘元,且江女並未向林男交代資金流向與用途,林男認為江女已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開銷,並於105年提出離婚訴訟(林男敗訴)106年提出不當得利(林男敗訴)107年提出不當得利之上訴(林男敗訴)

被告江女如何答辯?

1.我因懷有雙胞胎子女而行動不便,若有需外出情形,均係由林男陪同。我生產後,二名子女因係早產兒而須住院以保溫箱照,當時我為哺育母乳而經常在院內陪著二名子女,二名子女出院後,被告先返回娘家坐月子30天,後搬回婆家,因我同時須照顧二名嬰兒,除帶小孩施打預防針外,根本未踏出家門,遑論外出至銀行或提款機辦理提款或匯款事宜。

2.第一商業銀行、臺灣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均係用以支付我及扶養兩名子女自出生後所需一切食衣住行育樂,如:購買嬰兒用品、奶粉、尿布、衣物、玩具、幼稚園學費、各項才藝班費用、課外輔助教材以及書籍等、全家人之保險費用、林男以我的信用卡副卡消費之款項、購置大型家電用品、林男投資黃金或外幣帳戶等開銷,甚係為林男繳納信用卡費或出國機票款項。

法院查到什麼?

1.林男於一審審理時表示93年2月至99年1月兼有幾筆款項由林男自行提領,將再陳報,但一審法院並未見到林男之陳報。

2.林男於93年9月6日出境前往大陸前,將銀行金融卡交給江女。故,93年2月4日至93年8月9日間第一銀行共259萬餘元之支出,應屬於林男自行使用之支出。

3.第一銀行交易明細所載交易代碼「PUB」屬於代扣繳水電瓦斯或電信費等「公共事業費」,應屬家庭生活費用支出,不屬於不當得利。「TPAC」屬於轉帳,又林男名下第一銀行於94年6月22日轉帳50萬元至林男名下之台灣銀行帳戶,此部分也跟江女無關。又林男名下台灣銀行帳戶有「外匯連動轉帳」係林男自行透過網路銀行轉帳購買美金、港幣、澳幣等外匯。而江女曾以金融卡提領現金後,購買黃金並存入林男名下兆豐銀行之黃金帳戶,江女也無不當得利之情形。

4.98年6月28日後,江女並未在持有林男之金融卡,故98年7月1日至99年11月19日非金融卡之大額支出共計132萬餘元,亦非江女所提領之款項,江女無任何不當得利。

5.江女之保單:以二名小孩為被保險人之壽險是剛出生不久候就投保;其餘以江女為要保人之四份保單,保額為10萬元及50萬元,並非高額保單,解並未辦理解約。依常理,江女應於婚姻生變前投保高額保單,並於婚姻生變後立即解約取得高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故林男此部分的請求,法院不採信。

奘然見證提醒您

新聞媒體提到的1026萬餘元單純為林男提告的訴訟金額,依照判決書內的內容,每在過年過節時,江女當月提領的金額大約10萬元,其餘平時大約每月落在5萬餘元之家庭日常開銷。

提告是權利,但請先確認所有的過程、時間、金額、提領方式等,可別白白花了法院裁判費用又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