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高雄一名陳姓男子為某半導體之上市公司任職主管,其配偶劉姓女子某日發現高雄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概要為陳男對其一位陸籍同事提告侵佔而不起訴,劉姓女子才知道先生跟一位曾姓陸籍女子交往,陳姓女子因此感受莫大痛苦,經診斷患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適應性失眠症及功能性消化不良,高雄地院判決曾姓陸籍女子應給付劉姓女子新台幣20萬元。
曾姓陸籍女子坦承與陳姓男子交往
曾姓女子於103年因為工作關係認識陳男,知道陳男有配偶,但陳男熱烈追求曾女,於14年開始交往,且陳男甚至要求其配偶(劉女)同意曾女住進家中共同生活。
出乎人意料,三人更於105年4月簽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概要如下):
1.劉女取得陳男之房產。
2.陳男要負責其子女的生活開銷與教育費用。
3.曾女不得要求帶曾女的同住。
4.陳男不得為曾女拋棄劉女與其子女。
法院如何判定
對於陳男的LINE通訊記錄發現,陳男當初以「曾女需要人作伴」、「住進來也可以看顧劉女」等訊息說服劉女,而且陳男與曾女套好話,遊說劉女,隱瞞二人交往的事實(LINE通訊記錄可查證)。
劉女表示向其醫師表示:「今年1月開始覺得先生怪怪的,手機都不讓她看,至2月時,先生向她提議,欲讓一位女生住進家裡,並表示他們關係單純,但她不同意亦無法接受,會因此與先生有爭執,這件事公婆也知情,但並不贊成他們離婚,近幾個月開始覺得胸口悶痛、心悸、喘不過氣、頭暈、情緒低落、想哭、睡眠品質差。」(就醫記錄)
協議書內容沒有任何劉女放棄「配偶權」的明示,且協議書中約定陳男需將名下的房屋產權過戶給劉女、高雄銀行&元大銀行&群益證券扣除欠陳男姐姐的金額和股票後剩下都給劉女,法院認為劉女取得陳男的財產是因為對於陳男與曾女的關係模糊、擔憂夫妻關係生變,為了保障劉女與其子女而簽下的協議書,且協議書後又增加手寫的條款:「曾女不得與陳男生小孩」等,表示劉女所說的「單純收留曾女」是可以相信的,劉女也並未拋棄配偶權。
案外案 –
為何陳男對曾姓陸籍女子提侵佔告訴?
因為曾女原本已婚,但於105年12月8日與王姓男子離婚,同年同月26日又與另一名陳姓男子結婚,因陳男心有不甘而對曾女提出侵佔、恐嚇等刑事告訴,後經不起訴及無罪確定。
奘然見證提醒您
先生外遇,或被戴綠帽,絕對比真相被挖掘出來放在新聞版面還低調!
離婚,是為了讓自己更好,不需要讓傳統觀念委屈自己,成全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