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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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分居15年妻訴請離婚

判例分享

臺南一對夫妻於民國72年結婚,先生於民國92年間拋下妻子與二子後,與在外交往的女子同居近15年,今妻子訴請離婚獲准。

一審判決離婚的原因為何?

先生於一審開庭未到,也沒表示意見,一造辯論;且兩個兒子皆已成年,並向法官證實:「民國93年,媽媽與爸爸爭吵,因為爸爸在外面有女人,爭吵後就離家,至今都沒回來一起生活。」

先生上訴希望挽回婚姻的理由

先生一審沒去開庭也沒表示意見,找了律師委任上訴二審,希望不要離婚。

上訴理由:「我因為每天在果菜市場拼命賺錢,太太生活不尋常,晚上常出門,我曾過請徵信社,有拍到太太跟異性接吻,從此關係變成緊張。93年間回家,發現門鎖遭更換,睡了約半年的貨車,後來買了房子,由女性友人照顧生活,雖然分居,但孩子的學費和生活費等都是由我負擔。」

二審法官怎麼認定?

  1. 先生固然支付各項家庭費用,但這只是最基本的經濟上的付出而已。
  2. 先生自己承認自己在外與另一女人同住經營實質上夫妻生活。
  3. 先生雖於過年過節偶爾與妻子小孩外出用餐,淡江叫於一般正常家庭,還是有嚴重不足。
  4. 先生提不出太太有外遇之相關證明。

判決定讞了嗎?

此案件有上訴到臺南高分院,駁回先生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離婚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