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半外遇之悔過書
我先生之前曾有外遇紀錄,我們雙方協議如果他再犯,就要付一筆金錢給我當作補償,這樣的悔過書有法律效力嗎?可以做公證嗎?
雙方在自由意識下所簽署的協議,其實在法律上都是有效力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萬一先生之後又外遇,悔過書內給付金額的條件成立,就可能會被認定為屬於侵害配偶權利的和解!
所以,簽屬這樣的協議書,在內容裡的用字遣詞都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
絕對不是直接在網路上下載一個類似的範例,隨便改一改就簽名蓋章這麼簡單而已!
判例分享
民國89年曾經發生一件先生外遇簽立悔過書,同意與小三斷絕往來,若未來有在發生婚外情,同意離婚並給付太太一千萬元,若因其他因素離婚,願給付太太伍佰萬元。
92年太太帶著小孩移民,94年先生簽立分居協議書並開始支付其子生活費,99年先生停止支付,101年夫妻雙方於法院離婚調解成立,太太於102年聲請支付命令,要求先生給付伍佰萬元及法定利息,先生提出異議並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一審法院怎麼認定?
一審認定:悔過書內「因其他因素離婚」的條件有成立,所以判決先生要給付太太伍佰萬元及法定利息。
二審法院怎麼看?
上訴到二審,情況大翻轉!
二審認為:夫妻雙方長期分居且通訊甚少、太太拒絕履行同居義務等而導致無法維持婚姻關係,分居協議書內又新增「同意未來兩人婚姻如仍受此次事件影響,將給付女方新台幣伍佰萬元正的精神撫慰金」等語,法院認為限縮悔過書中原來的本意,最後認為太太請求伍佰萬及法定利息不符合悔過書之成就條件,一審判決廢棄改判!
奘然解析
悔過書、協議書、承諾書、和解書、同意書等等,實務上都可能會被認為屬於和解的性質!
另外,客戶經常問這樣的悔過書可以做公證嗎?
很抱歉!一樣不能做公證!
法律上雖然沒有禁止此類協議書的約定製成,但不能違反所謂的「公序良俗」。
這個公序良俗很抽象,講明一點就是不能違反社會道德觀的底線。
不過這樣的協議內容,通常都有違反善良風俗!
例如:如果先生再外遇,就要付給太太100萬,但換個方向想,搞不好太太為了錢,也有可能花錢找人勾引先生或仙人跳之類的!不是嗎?
那我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證雙方權利呢?
做一份專業完整的協議書,再加上見證人一起在文書上共同簽名蓋章!
證人建議不要找身邊的閨蜜或好朋友之類的,你們不覺得這樣子串供的疑慮很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