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奘然專題 – 婚姻關係存在

判例分享

高雄一對夫妻於民國81年結婚,106年協議離婚並於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婦人於法院稱:「先生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二位證人A與B並未在場,且證人沒有先生的聯繫方式,也未曾於簽立協議書之前後向先生確認有無離婚的意願」,訴請婚姻關係存在。

離婚證人說了什麼?

證人A:「我跟她們夫妻是鄰居,當時我簽名的時候只有太太在現場,除了已經打字的字體外,沒有其他書寫的字跡。基於朋友立場有相勸,但是太太跟我說他不一定用的到,請我簽好擺著,之後她們再簽名。」

證人B:「我認識太太約五年了,透過太太認識先生。106年跟太太去聚餐,後來去她家,她拿出離婚協議書跟我說她要跟她先生離婚,請我簽名,當時只有我跟太太在場,離婚協議書上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有簽名,一開始我不想簽,但是太太說之後可能會離婚,請我幫忙,因為事出臨時,我忘記有沒有蓋章,也不曉得她們夫妻到底要不要離婚。」

局外證人說了什麼?

證人C稱:「跟他們夫妻認識快10年,太太是舞蹈團員,沒有先生的聯絡方式,太太參加活動時,先生會接送。106年某次聚餐太太跟我說她們已經離婚,沒有說怎麼離婚。之前要去夢時代和紅毛港,她們曾在車上吵著要離婚,我坐在後面不敢講話…」

法官怎麼下裁決?

證人A與證人B未親自見聞夫妻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也不具備民法第1050條之規定,二人以上親見或親聞兩造確有離婚真意之證人簽名之法定方式,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高雄少家法院判決:婚姻關係存在。

判決定讞了嗎?

此案件有上訴,目前二審審理中,待續…

雄分107家上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