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不是國家考試或遴選出來的嗎?怎麼做出來的遺囑,法院判決無效呢?
民國100年高雄少家法院有一個案例,根據判決書推測,當時的狀況是立遺囑人於95年透過公證人為立遺囑,但立遺囑人做過氣切無法出聲,承辦的民間公證人以「字卡」方式,判斷立遺囑人應對「唇語」而製作遺囑。
判決的重點在於民法1191條!
公證遺囑應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意思就是要立遺囑,要講給公證人聽!
公證人不是法院的代表嗎?他不知道立遺囑的遊戲規則嗎?
連律師有分刑事、民事、行政、家事、公司法、海事法、商標專利等各類專長,您覺得公證人就不會有類似的區分嗎?
假設您有行政訴訟的問題,找了一位刑事訴訟打了1000件的律師,但行政訴訟完全沒實務經驗,您覺得您的訴訟委任他,您會放心嗎?
判決遺囑無效怎麼辦?公證人不用負責嗎?
剩下兩個方式:上訴或接受判決(應繼分)。
若公證人違反公證法或其他刑責,當然會有民間公證人懲戒委員會進行審議,常見的都是申誡或罰鍰,嚴重一點就停職、撤職,當然會有新任的民間公證人接收事務所的卷宗(因為依照卷宗的類型,分別有保管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