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是金融市場中一種等價的融資行為,奘然見證分享一些有關借貸的法律關係。
一、本票:為一個無條件給付的擔保,債權人取得本票後,當契約(書面或口頭)中之部分條件成立時(還款期限、違約等),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以上三種,法院所收取之規費、取得債權的時間、過程等皆不相同,註1)。
債權人取得債權(執行名義)後,即可向國稅局(或各地稽徵處)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有財產後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拍賣房地、扣薪資、拍賣股票、扣存款等執行命令)。
二、支票: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金融業者(如銀行、信用合作社、漁會、農會等)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受款人或執票人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後,於票據交換所交換,最後若跳票(如存款不足、拒往等),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會通知受款人取回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受款人此時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註2),若受款人取得債權,即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有財產後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三、抵押物: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向債權人借款所提供之擔保品,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應取得「借款契約書」、「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三份文件。
依借款契約書所定之還款期限到期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註1)」,取得債權後方可向法院聲請拍賣該不動產。
四、借據:為一種最常見的借貸憑據,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而取得債權。
五、借貸公證:為一種透過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之法律行為,有優點、有缺點:
優點:不需要提起民事訴訟、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等非訟程序,當借款契約書中還款期限到期時,即可用該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最短時間內取得執行名義!
缺點:可能會有利息產生的稅金、公證費用相較非訟案件(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高、需要提出金流(匯款證明或交付價金的依據)等。
註1:本票裁定之規費依照法院所定之級距表收費;
支付命令規費為新台幣伍佰元;
民事起訴依照法院所定之計算方式收費。
一般取得債權的時間,公證逕受強制執行最快,其次本票裁定,民事訴訟最慢。
支付命令的過程,當債務人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繳齊民事起訴的規費」後,進入訴訟程序(同民事起訴);若債權人不繳納此費用,則支付命令駁回;
民事起訴的過程則透過法院安排調解委員先行調解,調解不成(調解未到視為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註2: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起訴的程序比較特殊, 若契約中沒有提到「若因本契約產生糾紛,以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發票人為「個人」或「商業行號」,以發票人最新的戶籍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若發票人為「公司」,則以該公司之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註3:拍賣抵押物裁定,其規費與本票裁定之規費標準相同,必須附上以上三份文件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