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及時效
本票持票人可向「管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本票」二字需可辨識。法院以本票上之付款地或發票人之地址惟有管轄權。
送出聲請後,大約兩週內法院會掛號寄出裁定。此時,法院可能會要求聲請人(即持票人、債權人)去戶政事務所查調債務人(即發票人)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給法院,若債務人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就必須聲請公示送達。
若債務人戶籍沒變,大約陳報戶籍謄本後一個月,會收到確定證明書;若戶籍遷移,大約兩個月收到;若需登報,則約三個月收到。
本票對於債務人(即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以本票上之發票日或到期日為始日計算)。
若本票裁定後送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結果未清償,法院會換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之時效亦為三年(以債權憑證之發文日為始日計算)。因此,本票裁定後,拿到確定證明書,要做到債權憑證,才會再重新起算三年。
本票之持票人亦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使用時機:本票後有背書人。
支付命令聲請後,約兩個禮拜左右會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法院可能會要求查調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向法院陳報。但,若債務人之戶籍已遷至「戶政事務所」,此時,法院會駁回該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必須「合法送達」債務人;反之,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之收件地址有人收信,該支付命令即合法送達(譬如大樓管理員代收後交付予債務人)。本票若做支付命令,其請求權時效為一年,背書人則為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