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到離婚,理由百百種,但一般透過「法院」訴請離婚的因素有10種:
- 重婚者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 有不治之惡疾者。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當然夫妻雙方也可以協議離婚,不過要注意,除了小孩監護權、扶養權、探視權、婚後財產,還有離婚後夫妻其中一方得何時遷出另一方之住所等等問題。
一、監護權、扶養權及探視權:
若有小孩,那離婚後,誰要來照顧小孩?小孩扶養費該付多少?如何給付?何時給付?若沒有按時給付該怎麼辦?如何行使探視權?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二、夫妻財產:
共同財產(房屋、存款、現金、股票等等)如何分配?
共同債務(保證人、子女就學貸款)如何分配?
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
三、其他:
小孩的戶籍與學貸、夫妻一方該於何時遷出住所、動產是否歸還、另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該如何救濟、協議書是否要公證等等。
適時、理性的溝通才是突破婚姻關係的盲點,離婚不表示從此之後夫妻雙方沒有任何關係,也不代表小孩跟夫妻一方沒有關係;血緣關係永遠存在就表示法律上責任與義務也同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