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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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預立遺囑的注意事項

遺囑若沒有符合法律要件,將會無效!

以目前民法第1189條規定,書立遺囑的方式,總共有5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除自書遺囑外,其他四款遺囑作成方式,明訂需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一、公證遺囑的要件為何?

民法第1191條規定,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故,立遺囑人必須精神狀況良好、立遺囑人能以言詞對公證人表達遺囑的要旨、二位見證人必須見聞立遺囑人之遺囑概要及公證人確認遺囑內容之程序,最後遺囑必須由公證人親筆書寫後,立遺囑人、見證人、公證人親筆簽名以及核對身份證件,由公證人做成公證書。

二、而見證人的資格為何?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五種不能做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前二款為遺囑見證人之行為能力;

第三與四款為避免與立遺囑人有親屬關係導致因遺囑造成糾紛或利益衝突;

第五款為避免見證人與公證人之利害關係而影響遺囑效力,以維護立遺囑人、繼承人與受贈人之權益。

三、遺囑的特性

1.無行為能力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可以立遺囑(但未滿16歲不能立遺囑)。

2.遺囑必須「書寫(或錄音) 」、「記載年月日」、「簽名」、除自書遺囑外其他類型之遺囑必須有「二位以上具行為能力且與立遺囑人無利害關係之見證人(代筆遺囑需要三位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