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台中一名何姓男子與配偶黃女於102年10月簽訂離婚協議,協議內容中提到:「臺中市○村路○ 段○○○號9樓之房屋所有權歸女方所有,女方處份後必須逾107年10月11日前支付何男新台幣610萬元整…。」
沒想到黃女未依照約定,且發存證信函給何男,說房子已賣出,因為經濟狀況有問題,要求分期付款。何男向台中西屯區公所聲請調解兩次,黃女態度強硬、不肯溝通,何男提出民事起訴,台中地院判決黃女敗訴,且應給付610萬元給何男。
簡單的一句話,就有法律效力!
雖然協議書中也有提到「男女雙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均拋棄」,但是另一個要件為「女方處分上開房屋後,必須於107年10月11日前支付男方610萬元」。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年,黃女主張時效消滅。
但法院認為,不管時效15年或2年,都由107年10月11日起算,黃女主張時效消滅,拒絕給付為沒有理由!
兩次區公所調解在談什麼?
這部分可以說案外案,因何男於101年3月前往大陸地區工作,出發前將自己在遠東銀行、郵局的存摺、印章等文件交由黃女保管。黃女於這段期間,多次以何男名義填寫取款條並用印,成功取款後再存入黃女自己的國泰銀行帳戶以及黃女名下的保單中,金額高達兩百多萬元。
何男提出偽造私文書以及侵佔等刑事告訴,刑事告訴轉介刑事調解,何男同意黃女給付125萬元,其餘請求均拋棄。
兩次的調解筆錄中均未提到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且當時黃女也沒將該房屋賣出,所以也沒有610萬元的爭議。
奘然見證提醒您
離婚協議上的條件以及義務與權利,一般來說都有法律效力,關鍵在於任一方有沒有按照約定;
若違約,他方可以提出訴訟爭取權益;
若有做公證逕受強制執行,就可以免去訴訟程序,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當然,若脫產,強制執行也只能換一個債權憑證回來!
(債權憑證依照執行名義的不同,時效也不同!)
若您是當事人,而且不小心瀏覽到此文章,請不要見怪,因為判決書網路都找的到,只是不小心被我看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