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概要
林姓姊妹持亡父提款卡及印章、存摺領出存款116萬多元,遭胞弟控告偽造文書,屏東地院認為姊妹行為損害胞弟繼承權及銀行管理客戶存款正確性,一審判刑2個月;但因林父於遺囑中痛斥兒子不孝,不讓他繼承遺產,屏東地院二審認定林男無繼承權,且姊妹提領存款主要用於醫療及喪葬費,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事實經過
林父生前立有代筆遺囑(107年9月18日),內容主要為「一、因兒子林蔚松不孝,多次企圖謀害本人,大逆不道,故不得繼承本人遺產。二、本人全部遺產,由長女林雅慧、次女林育姍平均繼承。
並指定鄭婯淇、謝 秀玟、許美鳳等3 人為見證人,並由鄭婯淇筆記、宣讀、講解,經林清港認可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林清港簽名。
證人說了什麼?
證人鄭女:因為林父有糖尿病在打胰島素,胰島素要冰冰箱冰存,曾經在胰島素裡面加水進去稀釋胰島素,這件事林清港跟我講的,如果胰島素劑量不夠的話,輕則會低血糖,重則會休克……林清港還曾經說林蔚松把沙子灌進去他摩托車的油箱裡面,這樣機車會熄火故障;沒聽過林清港講過林蔚松毆打他,但是好像有辱罵三字經之類的,因為林蔚松會跟林清港要錢,要不到就會罵他。
證人謝女:製作遺囑的過程,我們就進去聽林清港講,然後由鄭女寫遺囑;遺囑是林清港親自簽名;我有聽林清港講遺囑內容,也有確認過遺囑內容才簽名;我有聽林清港說他兒子不孝,說要做這份遺囑保護他的孫子。
證人許女:我們學姐鄭女找我們去做見證人,大概下午兩點多的時候,林清港口述,學姐寫;我有在場見證製作遺囑的過程,也有確認過遺囑的內容;遺囑是林清港親自簽名。
法院判斷的依據?
一、遺囑是否有效?
代筆遺囑的要件,三位以上見證人、立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立遺囑人與見證人簽名、載明年月日。
三位證人之證詞真實度高、林男之配偶曾於108年時提告林姓姊妹偽造文書(偽造遺囑,不起訴處分,再議駁回)。
二、林男是否有繼承權?
三位遺囑證人皆表明,林父立遺囑時告知林男不肖,但此部分僅為林父(立遺囑人)之口述(內容概要:林男於胰島素中加水稀釋給林父使用、辱罵三字經、沙子灌到林父摩托車油箱等),無直接之相關證據。
關鍵在於,林父的親戚作證時說明,林男有藥癮,會亂丟家裡東西、恐嚇父母、會打人,且林男之子很怕林男,社會局將小孩送去寄養家庭。
加上,林父曾於95年提告林男傷害,林父臥病前卻與林母(已歿)在外租屋,林父所有之一屋卻給林男與其配偶邱女使用,且林父臥病至死亡之期間,林男從未探望。
以上可知,林男無盡扶養林父之責任與義務、恐嚇傷害林父,導致林男經法院判決無繼承權(屏院109家繼訴23號判決),以及林姓姊妹偽造文書(屏院109簡上185號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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