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另一種選擇
財產分配協議,立書人由「尚未過世之被繼承人」以及「所有繼承人」共同擬定之協議。
「尚未過世之被繼承人」可擬定某些條件,當繼承發生後,所有繼承人依照此「財產分配協議書」之約定,依據某些條件分別繼承遺產。
與「遺囑」之差異
- 立書人:
財產分配協議,「尚未過世之被繼承人」與「所有繼承人」。
遺囑,僅需立「遺囑人」與「二位無血緣關係之見證人」。 - 內容:皆為當繼承發生後(過世),依照內容如何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
- 公證與否:皆可透過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但無逕受強制執行)。
- 優缺點:
財產分配協議,「尚未過世之被繼承人」與「所有繼承人」共同擬定、共同遵守,當未來繼承發生,但因「所有繼承人」皆有簽訂「財產分配協議」(即同意如何分配遺產),故將來若有其他繼承人欲提起遺產分割或爭取特留分之訴訟,相對勝算不高,可減少訴訟。
遺囑,將來繼承發生後,繼承人中可能提起特留分、確認遺囑真正、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等訴訟。
公證費如何計算
依照財產價值(房屋稅課稅現值、土地公告現值、存款金額等),再依公證費用標準表中之級距計費。
需要準備什麼?
- 財產清單(不動產謄本、動產資料等)
- 所有立書人之身份證正本與印章
- 所有立書人之戶籍謄本(需確認是否足全體繼承人且可繼承)
- 協議概要(建議先有主要協議內容,減少等候製作公證書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