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新竹一名黃姓婦人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桃園地院一審駁回,黃姓婦人再上訴,高等法院案情翻轉,判其范姓男子應給付1802萬餘元,范姓男子不服上訴第三審但遭駁回而定讞,奘然分享這個案件在各審法院的理由。
一審法院怎麼認定?
桃園地院認為,雙方於民國83年結婚,88年協議離婚,並約定2未成年子女分別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又於89年登記結婚,但未舉行結婚公開儀式,又沒有證人,單憑黃姓婦人持結婚證書及委託書至戶政辦理結婚登記,故屬於『婚姻不成立』,所以沒有財產分配請求的依據,駁回黃姓婦人的請求。
二審法院的解析
黃姓婦人上訴至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認為民法親屬篇未列出婚姻不成立的類型,婚姻是身分契約的一種,男女雙方間『合意』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就屬意思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就算成立。89年黃姓婦人持相關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時,就算是合意結婚,雖然沒有公開儀式,應屬於『結婚無效』,不算婚姻不成立,所以高等法院認為黃姓婦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理由,判范姓男子應給付1802萬餘元給黃姓婦人。
最高法院的結果
范姓男子不服二審判決而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將范姓男子的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