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Zangrow Consulting Co., Ltd.

奘然專題 – 應繼分與特留分

一、誰有繼承權?民法第1138條規定如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生子女、法律認可收養之子女等)

2.父母(親生父母、法律認可之養父母等)

3.兄弟姊妹(由同一被繼承人所親生之子女或收養之子女)

4.祖父母

二、應繼分是什麼?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所訂出的分配標準。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當配偶與第一順位之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與被繼承人之子女平均。

配偶與第二、三順位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1/2,被繼承人之父母或其兄弟姊妹共同分為1/2。

配偶與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2/3,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共同分為1/3。

三、繼承人會因何種因素「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規定如下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第2至4款的部分,由於被繼承人尚未過世,故若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一樣保有繼承權。

四、特留分是什麼?當立遺囑人所立之遺囑中,遺產分配方式或比例與應繼分不相當時,被繼承人得主張特留分,此為被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民法第1223條規定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
  2. 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
  3. 配偶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
  4.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的 1/3。
  5.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分1/3。

另外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逾十年者亦同。

這段的意思是,繼承人發現自己繼承的比例已經低於特留分,要在二年之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被繼承人死亡後超過十年亦同。例如被繼承人死亡超過十年才發現是繼承人之一,而這時遺囑內容並沒有繼承權或繼承的比例低於法定特留份的比例,就算符合「二年內知悉」的條件,也無理由提起特留分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