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奘然專題 – 如何使不肖子女喪失其繼承權

動機

最近常常接到客戶的問題,詢問子女若不肖,如何透過遺囑,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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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判例分享

屏東一名林伯伯於105年9月做代筆遺囑並經認證,遺囑中提到其子林男不得繼承,而由其二位女兒繼承各1/2。

鄰居證人開庭表示,跟他們認識30多年,只有看過林男幾次,父子關係不好,常常跟家裡要錢、發酒瘋、摔東西、賭博、辱罵三字經等,且林伯伯過世的時候也沒回來,只說由妹妹處理喪事就好。林伯伯生病七年期間都沒回家,都是二位女兒在照顧等。

法院傳喚林男未到也沒表示任何意見,且證人所說的內容與林伯伯的代筆遺囑內容相符,因此屏東地院判決林男不得繼承。

判決重點

一、遺囑中必須提到不肖的具體事由。
二、需有其他證據來輔佐(證人、錄影錄音、對話記錄、判決等)。

不得繼承的法條 – 民法1145條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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