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離婚,需要給對方錢嗎?
民法第1030-1條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必分配。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目前法定財產制
-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離婚後,如何「不給對方錢」
各縣市所在地法院公證處皆可辦理「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需要準備什麼?
- 登記聲請書。
- 費用一千元。
- 夫妻財產契約書正本。
- 夫妻身份證正本與影本(正反面)。
- 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最近一個月之印鑑證明。
- 財產目錄與證明文件(看正本收影本)。不動產、動產、投資。
- 若委託代理人,需要委任狀。
分別財產制
- 有到法院公證處登記,才有效力。
- 夫妻財產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 婚姻關係結束後,就無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各自債務各自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