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北市一名婦人與劉姓男子於民國73年結婚,劉男經常無故懷疑原告行為不軌,多次在夜深人靜時大聲叫囂、誣指原告「討客兄」、病以不堪字眼辱罵,使婦人精神上飽受折磨虐待,甚至要核對婦人上下班的打卡記錄,以確定婦人確實是直接晚反於住家與公司之間,沒有利用上下班外出機會「找客兄」或約會。
婦人忍了22年,於民國95年訴請離婚,台北地院判決准予婦人與劉男離婚,終止劉男對婦人的長期虐待!
劉男還做了什麼樣的行為?
92年婦人與同事外出喝下午茶,返家後被劉男以為告知去處及同行者為理由,持球棒毆打婦人,婦人雖赴醫院就診,礙於擔心醫生詢問「受傷原因」,並未告知被家暴。
93年3月某日半夜,劉男酒後質疑婦人在外有男人,婦人不甘被懷疑,要求劉男不要隨便誣賴,劉男惱羞成怒並拿起女兒房內厚重的教科書本,毆打婦人,女兒連忙報警,此件有家庭暴力事件通報。
劉男除了對婦人言語以及行為上的家庭暴力,更迫使子女負擔汽車貸款,供自己代步,後因為無力償還,由婦人幫忙籌錢清償債務,可見感情冷漠、無法和諧共同相處!
奘然見證提醒您
容忍不是縱容,忍耐不是美德;離婚不會丟臉,荒唐的婚姻才是!
離婚,是為了讓自己更好,不需要讓傳統觀念委屈自己,成全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