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台中一名蔡姓男子於103年8月與一名趙姓女子交往,但趙姓女子當時未成年,結婚需其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書,由翁男(為職業軍人)填寫趙女父母的個人資料,並私刻其印章用印,之後蔡男與趙女離婚,岳母提告蔡男偽造文書,最後蔡男被判三個月,翁男被判兩個月,最高法院駁回蔡男二人之上訴,維持原判。
結婚同意書是什麼?
民法規定年滿20歲為成年。當未滿20歲要結婚,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需簽立結婚同意書,同意其未成年子女結婚,這樣才能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結婚證人怎麼說?
結婚證人A:「我有聽到櫃臺的人問趙女有沒有父母同意書,趙女就拿書同意書和戶口名簿交出去」。
結婚證人B:「我當證人簽名時,有問趙女有沒有成年,證人A跟我說趙女已經成年了。」
法官怎麼認定?
雖然蔡男與翁男矢口否認偽造,該「結婚同意書」上趙女父母之個人資料為趙女提供, 筆跡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確實為翁男所寫,翁男推為蔡男教唆。
蔡男又說他沒有盜刻印章,是其父母去刻的(又推給自己的爸媽…真的很棒),結果法院傳蔡男的父母來開庭,結果他們否認有盜刻印章(打臉自己的兒子)。
判決定讞了嗎?
此案件有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蔡男等二人之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