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享
台北一名陳姓女子與謝姓男子於100年結婚,陳女發現先生(謝男)於103年2月起,與一名廖姓女子(從事酒店彩裝造型)交往長達4年,因謝男具化學博士之專業知識,指導廖女就讀化妝品及管理學系,使廖女順利取得碩士學位及多張證照,但陳女發現謝男與廖女期間多次相偕出遊拍攝親密合照,致陳女失眠2個月而憂鬱症、恐慌症復發,並向廖女提出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不起訴)後,提起侵害配偶權並要求廖女賠償新台幣2百萬元,台北地院一審判廖女應賠償50萬元給陳女,廖女不服上訴二審遭駁回定讞。
一審判決
1.台北地院查閱廖女與謝男之LINE通訊軟體記事本及相簿,內有廖女與謝男之多次出遊、看電影、慶生、台中一中逛街、臺南高雄出遊、年假行程、情人節禮物等記錄。
2.陳女與廖女通話譯文發現,廖女承認與謝男友發生性行為、在一起四年多、也知道陳女與謝男有婚姻關係並有小孩。而且陳女問了很詳細,應該有高人指導@@
二審判決
廖女不服判決上訴二審,理由用:
1.僅為師生關係、非情侶。
2.與謝男通訊內容未逾男女通常社交範圍。
3.通話譯文不足證明有相姦行為,而且地檢署也不起訴處分。大概是想翻供…
二審法院駁回理由:
1.電話錄音內容足見廖女與謝男長期交往、並且頻繁性高。且陳女通話錄音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妨害秘密,該錄音能做為證據。
2.廖女於錄音中向陳女表示謝男與其發生%%時,都有使用套套、都在廖女桃園家中發生%%。足見廖女非顯安撫陳女之編織言語,廖女要翻供,法官不採信。
3.依據陳女與廖女的學歷、所得、財產等,高等法院認為一審判50萬剛剛好,所以駁回廖女的上訴。
奘然顧問關心您
在婚姻狀態下出遊,與同行友人肢體親密接觸時記得:
1.不要拍照留念。
2.也不要做成記事本或相簿保存。
3.隨時注意有沒有可疑人物跟拍。
4.通話中記得不要說敏感言詞。
另外,有婚姻關係下,請考慮另一半的感受,大家都成年了,請潔身自愛,不要互相傷害!
凡透過網路,必留下記錄。